注意!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


  11月23日,在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提请审议。


  《条例》明确,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坏天然林及林地的行为;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天然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与此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面积大、分布相对集中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重的天然林,可以向社会化、专业化组织购买专业管护服务,或采取专业承包管护的方式进行管护。鼓励开展天然林保险业务,提高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天然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划定为公益林的天然林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投保,划定为商品林的天然林由管护责任主体自愿投保。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设立界桩和标牌。界桩和标牌的设置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标牌。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采取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对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内划定为商品林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天然林,取得所有权或者经营权,逐步将其调整为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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