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取消出租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26日起施行


  西安市政府日前重新印发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中删除了现行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每辆车每年8000元,按经营年度缴纳”的条款,意味着西安从市政府层面正式取消了出租车的有偿使用费。


  新办法第6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制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五年,经营权使用期限以颁发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为准。与现行办法相比,删去了“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每辆车每年8000元,按经营年度缴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国库管理。”等条款。


  此前规定,“出租车企业进行兼并时,经营企业或受让方应须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前三年合格”,修改后变为“兼并方经营企业近三年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结果应当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新条款还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时,应对附属车辆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其实际价值。


  另外,城六区以外的区县之前可参照西安市的政策制定本辖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可”变为“应当”,这些县区应当参照西安市的新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新办法自2018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3年2月1日发布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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