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几种重要证据形式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还本付息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可有效缓解个人、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难,满足个人急需,弥补金融信贷不足。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案件激增。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妥善解决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重点分析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证据,来帮助读者对民间借贷中有关的证据有一个更为全面的了解。


  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即为当事人的陈述与书证。


  当事人陈述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一种证据形式就是当事人的陈述,足见当事人陈述的重要性。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包括与案件本身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官作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实或证据事实的陈述,诸如借贷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等情况可能除了当事人自己知道,旁人是无从知晓的。但在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陈述皆可作为证据,只有能够证明案件情况,对查明争议事实有法律意义的当事人陈述方可成为证据。另一方面,如果对方否认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此时仅凭当事人陈述还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佐证才能予以认定。


  民间借贷中的证据除了当事人的陈述,最常见的证据还有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或者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书证的特点决定其具有优越的证据品质,相对言词证据而言,更契合民事诉讼的要求。民间借贷案件更加依赖于书证,因为借贷关系的产生本身就是当事人的合意,书证是对当事人合意的一种有力证明。


  在书证中借据是运用最广泛的,借据有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形式。借据在民间借贷中主要用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但其形式却从未有统一、具体的规范。有的借款金额高达数百万,也随意在便笺、信纸上书写,除此别无他证。有的借据仅写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借款日期,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有的借据则是完整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共同签字、约定利息标准、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约定违约责任(如惩罚性违约金)、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方式(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选择诉讼的,甚至约定好管辖法院。有的借款合同还有特别声明条款,如借款已经全部交付,合同系出自双方真实意思,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中的条款为公允条款等。


  支付凭证也是书证中一种重要的形式,其可用以证明借款的支付情况。支付凭证通常包括银行转账单、转账记录以及借款人的收条等。支付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两种意义,一种是证明出借方已将借款交付借款人;另一种是证明借款人已将款项归还给出借方。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仅有转账单作为支付凭证,没有借据,使案件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 因为支付、转款凭证记载的只能是支付、转款的事实,当事人基于何种原因支付、转款,是借、是还、是买或者基于别的法律关系,还需根据借款金额的大小、交付凭证、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综合运用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才能予以认定。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形式的书证也广泛的运用在民间借贷中,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书证形式。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和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新增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在原有的物证、书证、各类言辞证据等传统证据基础上,增加了电子证据,说明电子证据的效力已经被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可。但电子证据存在认定难等特点,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取证方式、取证的及时性以及从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三方面补强证据,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综上,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有关民间借贷的问题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运用好上述各种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粗心大意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白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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