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


  4月8日,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秩序,保障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做好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入学。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规范招生入学管理。小学一般采取登记(报名)方式入学,初中一般采取登记(报名)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设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提前申报招生计划,由审批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地招生,审批地招生学位有余额的,可以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不得跨市域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对应学区公办学校,若无空余学位,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


  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落实教育优待政策。(郭妍)


标签: 义务教育 学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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