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11月30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新增西安“双中心”建设条款,规定本省加强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在创新平台布局、主导产业培育、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条例》明确,支持各类科技创新改革举措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先行先试,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深度融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构建秦创原创新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创新资源聚集区建立合作机制。


  在科技人员评价方面,《条例》规定,不以论文、职称、学历、奖励等作为申报科学技术人才项目的主要依据或者限制条件。


  当前,女性在科技工作者中的占比越来越高。《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


  “为破解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敢转’的问题,加速推动更多职务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条例》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赵虹表示,为畅通技术转移人才的发展通道,《条例》明确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的“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制度”;为解决“缺钱转”的问题,《条例》明确“支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还鼓励科学技术研发机构、高校、企业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秦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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