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这些新变化

  12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李建文、二级巡视员何备战、政策法规处处长党志慧、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处长惠建和出席,解读《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李建文介绍,今年9月27日,《条例》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68条,在2020版《条例》的基础上删除12条,新增21条,修改46条。


  新修订的《条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二是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赔偿义务,对原《条例》的处罚事项上调了罚款金额;三是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在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层面,明确授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力,并规定可结合实际赋予乡镇(街道办)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四是强化落实监管职责,增加“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


  此外,《条例》立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各部门协作配合、联合惩戒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协作配合方面,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对于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在联合惩戒方面,明确四类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应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的惩戒方式主要包含了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等。


  党志慧介绍,《条例》将安全生产监管向基层延伸,具体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规范了乡镇(街道办)和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力。《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检查调阅资料、责令立即排除、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等措施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二是规范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报告和协助查处义务。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是赋予有关乡镇(街道办)相应行政执法权力。《条例》规定,可以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但同时设定了限定条件,就是必须满足“基层管理迫切需要、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能够有效承接”这几方面,这就要求各县级政府要严格审核乡镇(街道)的承接能力,采取“一镇(街)一清单”进行行政处罚权的下放,避免一刀切情况发生。 华商报记者 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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