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合同风险 提升法治意识

  进入21世纪,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大部分是以施工总承包作为工作重心。近年来,国有大型骨干施工企业又大力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即采用将专业工程和劳务进行分包的模式,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在实际管理建设工程合同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像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合同条款描述模糊引发纠纷,进而由纠纷又转变成为群体性事件等。作为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重要的一部分,施工分包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巫待提高。


  我国有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在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自己负责工作中的一部分交付给其他单位完成。但是在实际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建筑单位如果没有对其分包行为进行确认或者同意的情况下,承包方将自己单位的部分工程移交给其他的单位进行施工,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对于施工总承包企业而言,违法分包的法律风险。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来说,如果分包合同存在法律漏洞或者违法内容,合同主体将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不仅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成本有重大影响,还会对总承包企业的履约带来重大风险,而且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埋下深深的隐患。


  建设单位指定分包行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因其位置的特殊性而指定分包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所谓的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就是说,分包单位的选定工作由业主进行,然后分包单位与承包商进行签订合同,对完成的任务进行划分。通过业主指定而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分包方事实上只听命于建设单位。


  工程分包款的支付管理。在分包合同中,必须要明确的是分包合同的支付程序以及总承包单位逾期付款的责任情况。在实际执行中,工程分包合同所约定的支付程序是: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日期,向总承包单位报送该阶段施工的支付报表,总承包单位经过审核后将该报表纳入主合同的支付报告一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日期内,总承包单位应按分包单位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支付报表支付分包工程款。需要注意的是,如工程师对分包单位提交的支付报表中的某些款项不认可,业主拖延经工程师签证后的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应支付款项以及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业主三方对某些工程量或是支付要求发生争议,由此造成的支付逾期总承包单位可不承担相关责任,但总承包单位应在付款日之前及时将逾期支付款项的理由通报给分包单位。(杨延波)


标签: 法治意识

阅读:0

返回首页